電子公民參與應推動

| 黃麗芳 | 28-09-2016 10:00 |
電子公民參與應推動

至今仍未通過的《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原因是網民及政府一直未能於公平使用議題取得共識。政府認為,若果加上「公平使用」原則的話,整項修訂需要重新編寫,代表需要更長的立法程序。

故此,對上一次提出修訂時,政府折衷地希望立法會議員能夠就政治戲仿(parody)豁免及 ISP 安全港(Safe Habour)「袋住先」;退後一步想想,在流動互聯網發達的年代,若我們仍是抱著先草擬法案框架、作公眾首輪諮詢、集合各界意見後,再作法案草擬,之後再作諮詢、政府提出立案、在立法會一讀二讀三讀,令有需要時再諮詢再修訂,這個決乏不同階段互動的流程,是否切合今天電子公民可以增加參與的年代呢? 

記得 2013 年,互聯網專業協會在版權修訂條例提出政府應該引用「電子公民參與」概念,為法案修定提出更多互動,而不是就政府提出幾個重點進行討論,給公眾參與修訂法案的機會。時至今天,我們的電子公民參與仍然在初步階段,仍沿用傳真提交諮詢意見,變成市民現在可以用電郵或在政府公共事務論壇提出意見。

在香港立法會的公聽會,公眾是要先事先報名才可以作限時發言及旁聽,議員可以挑戰市民的意見,但市民未必有機會反饋;市民錯過報名機會的話只能在電視上收看公聽會的直播,而且不能在諮詢期間用互聯網等方式發表自己的意見。這個秩序井然、「行之有效」的程序有利互動及集思廣益嗎?

開放平台及數據

在流動互聯網發達的今天,公民未必要透過代議士代表自己發言或作決策,公民自己也可以透過電子方式直接參與社會事務。事實上,互聯網的發展消除了信息不對稱的障礙,公眾可從不同渠道獲取資訊,方便參與公共事務及決策。舉例,內地不少地方政府機關也會有其微信電子政務公眾號,方便市民舉報社區問題,政務中心收到問題後會派地區內的「網格」安排處理問題。

要方便公眾參與,開放平台固然重要。根據歐盟的《數碼社會創新報告》,政府需要本著開放硬件、開放網絡與分散式基建、開放數據及 API (應用編程介面),以及開放知識這五大原則,才能夠促成好事。如何採集更多數據給公眾參考及提煉有用的資訊、甚至變成政策智慧也是十分重要的。利用開放式接觸生態方法(Open Access Ecosystem approach),透過開放內容存取、開放標準、開放牌照、知識公共(knowledge commons)、數碼版權等方法,公民便可以得到更多授權增加自己的參與,並得到開放互聯網基建的存取權利。

因此,在流動互聯網年代,公眾應該有權獲得更多資訊及知情權,社會可以一同參與政策或法案的倡議、解說、諮詢、討論及互動,讓政界、商界、學者、民間(包括:社福機構及行業協會)、資本家等共同參與社會創新過程,體現電子公民參與及開放式民主思維。

以上內容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Photo:Willowbl00
Source:ezone.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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