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最高法院裁定 Uber 是的士公司

| 柔之拔 | 20-12-2017 21:50 |
歐盟最高法院裁定 Uber 是的士公司

【e-zone 專訊】歐盟(EU)最高的歐洲法院 12 月 20 日公布,裁定優步(Uber Technologies)不是科技公司,而是的士公司。這意味營運叫車應用程式 Uber 流動應用程式(app) 的 Uber,必須受到與的士公司相同的法例規管;提供 Uber 網約車服務的汽車,是交通工具,因此需要申請相關牌照,才可接載乘客。

Uber 發言人在裁決前豪言,Uber 在大多數歐盟國家,已根據交通法例營運,因此任何裁決都不影響 Uber 運作,堅!

這次案件源於 2014 年,西班牙巴塞隆拿一個的士組織,不滿 Uber 司機未有授權和許可證接載乘客,「公平咩」,因此入稟當地法院要求向 Uber 罰款,最終轉介到歐盟最高的歐洲法院處理。Uber 一直以 call 車 app 姿態示人,強調是用科技連繫司機與乘客,是提供 app 「共享經濟」,而不是提供交通服務。然而,歐洲法院認為,司機用自己的車子,藉 Uber App 連繫並接載乘客,從一個地方到另一個地方,根本就是在提供交通工具服務。

預料同樣採用「共享經濟」商業模式的 Airbnb,好快也會受到相似裁決,在提供住宿服務的時候,需要領取相關牌照,受到規管。

Uber 自 2009 年成立以來,每到一個國家城市開拓市場,就會與當地的士業發生強烈磨擦,說穿了就是有利益衝突。早前,香港消委會則建議港府向 Uber 發「網約車」牌照,緊貼時代步伐,追上科技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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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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