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近日公布一宗涉及「起底」行為的案件,27歲女子陳冬晴因在社交媒體平台公開披露賣家個人資料而被定罪及判刑。根據報導,陳冬晴曾於2022年底從賣家處購買三隻小貓,但因一隻小貓出現健康問題而要求退款。由於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一致,陳冬晴在2023年5月將賣家的個人資料公開於社交媒體的公開群組,並對賣家進行了負面評論和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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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披露的資料包括賣家的中文姓名、照片、部分手提電話號碼及曾居住的地區。這一行為最終導致陳冬晴被捕並被起訴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即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在陳冬晴認罪後裁定她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兩星期、緩刑三年,並罰款港幣500元。私隱專員鍾麗玲對此案的裁決表示歡迎,並指:「市民應循合法途徑處理糾紛,將他人『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再者,『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處即時監禁。」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
Source: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