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九龍裁判法院今日(6月11日)裁定香港信基信用顧問兩項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直接促銷的罪行罪名成立,合共判罰港幣5,000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對裁決表示歡迎。
案情透露,香港信基信用顧問於2023年11月從區域法院文件取得事主個人資料,未經同意便用作推銷債務催收服務,並未告知事主有權免費停止接收促銷訊息。
私隱專員重申直接促銷規範
私隱專員鍾麗玲強調:「任何機構擬使用個人資料進行直接促銷時,必須先獲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此外,在首次使用他人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亦應告知當事人有權免費要求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否則可能須負上刑事責任。」
此案源於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在2023年11月接到的一宗投訴。投訴人指,他在未同意下收到香港信基信用顧問的促銷信件,內容包括其姓名及住址。經公署初步調查,認為事件涉嫌違反《私隱條例》中直接促銷的規定,遂轉介警方作刑事調查及考慮起訴。
違例可處高額罰款及監禁
根據《私隱條例》第35C(1)條及第35F(1)條,資料使用者在直接促銷前必須取得當事人同意,並告知其可免費停止接收促銷。違反相關條文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三年。
Source:PCP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