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士如在道路上不幸遇上交通意外,報警當然是最穩妥的做法。在上一篇「e+車路事」報道中,陸偉雄大律師提及遇「交通意外」必需報警,但如果涉事方希望和解「私了」,又是否犯法?陸大狀表示,只要沒有涉及嚴重財物損失,以及沒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其實是可以和解「私了」。今次陸大狀更分享和解協議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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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到交通事故,法律上沒有規定涉事者必須報警,因此可以「私了」和解。若決定要和解,必須看清楚及抄下涉事雙方的車牌號碼,和解協議書上最好能記錄雙方司機的身份證號碼及全名,但假如對方因私隱問題不願提供,其實法律上車牌號碼經已足夠。至於和解協議書的撰寫上,需注意字眼,如下:
- 1 交通事故而非交通意外
列明事件只是輕微「交通事故」,而非「交通意外」,雙方同意互不追究。
- 2 和解金額而非賠償
涉事的雙方不論過失,都應以「和解金額」代替「賠償」字眼,避免日後被追究。
- 3 全部及最後金額
在和解協議上,應列出和解金額是「全部及最後金額」,簽字作實後便不能再追加金額。
- 4 車輛資料
協議上必需列明涉事車輛車牌,若有進一步個人資料更佳。
「私了」未必斷尾
陸大律師補充,遇上交通事故後,就算涉事雙方是已經簽署「私了」和解紙,及列明沒有人受傷,也並不一定代表完全處理妥當。由於當時可能太緊張,沒有發現受傷,或傷勢在及後才出現,例如是扭傷,其實仍有權向對方追究。因此,即使簽妥具法律效力的和解紙,並不一定代表事故責任已經完成。
Source : ezone.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