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北京通落在香港實施港區國安法,令不少港人重新思考前途問題,而早前英國宣布放寬 BNO 港人定居政策,提及有資格申請 BNO 的港人和他們的近親,可於明年 1 月起申請特別簽證逗留英國工作或讀書最多 5 年,之後可申請永久居留權。不過,前保安局局長、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聯日前跟黨友李梓敬拍片指出,有關政策已破壞中英聯合聲明,英方不會為前英屬土公民提供居英權的承諾,中方將考慮不承認 BNO 作為有效旅行證件。葉劉同時也解釋,以這方法入籍英國的人士,可能會喪失 3 大身份。
- 日前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聯向黨友李梓敬拍片,指出英國宣布放寬 BNO 港人定居政策是破壞中英聯合聲明中,英方不會為前英屬土公民提供居英權的承諾,而中方將考慮不承認 BNO 作為有效旅行證件的事件
- 她解釋以 BNO 身份入籍英國人士,可能會喪失 3 大身份
- 當中包括喪失中國國籍、特區護照及居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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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NO 身份入籍英國人士可能喪失之 3 大身份:
1)喪失中國國籍
中國國籍法第 9 條提到,「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意味有資格申請 BNO 的港人和他們的近親於當地居住 6 年,取得英國公民(British Citizenship)身份,根據以上條例,就已經喪失中國國籍。
2)持有之特區護照會被取消
同樣基於中國國籍法第 9 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當喪失中國國籍,再經查證後,持有之特區護照會被取消。原因是領取特區護照資格,需符合中國國籍及永久居民兩項條件。
3)失去居港權
根據基本法第 24 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三)第( 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 四) 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六)第(一) 至(五)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至於在入境條例附表 1,提到如為擁有居港權的外國人,當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權、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 36 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的話,便失去居港權。即是代表 BNO 身份入籍英國人士如想保留居港權,得需在 3 年內回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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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YouTube @ 新民新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