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節跳動控百度侵權勝訴 法院判賠 40 元人民幣

| 何兆洋 | 20-01-2021 21:00 |
字節跳動控百度侵權勝訴 法院判賠 40 元人民幣

科技公司之間不時都有侵權爭議,早前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控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一審民事判決書在 1 月 14 日公佈,北京互聯網法院判百度需向字節跳動賠償 40 元人民幣。

  • 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控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
  • 字節跳動要求百度在百度首頁和報刊顯著位置刊登道歉聲明,並賠償經濟損失以維權合理費用合計 1 萬元
  • 北京互聯網法院判百度需向字節跳動賠償 40 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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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內地媒體報道,字節跳動因百度未經許可,在「百家號」中使用了用戶在「頭條號」中 ,上傳、發布涉案作品《海賊王:有人謠傳紅發是天龍人,所謂的證據堪稱可笑!》,侵害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從而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

字節跳動要求百度在百度首頁和報刊顯著位置刊登道歉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以維權合理費用合計 1 萬元。

百度認為,字條跳動並非本案適格主體,起訴時僅享有涉案作品維權權利,並未獲得授權,且字節跳動在向百度發出投訴通知時,沒有未獲得實體權利,因此字節跳動發出的通知不構成合格通知,百度也未收到相關投訴郵件。百度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盡到注意義務,沒有侵權的主觀故意,不構成侵權。百度在收到訴訟材料後已經將該用戶賬號進行封禁,並下線相關文章。因此,百度不同意字節跳動的訴訟請求。

法院指字節跳動於 2019 年 1 月 8 日委托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向百度發送下架涉案作品的通知郵件。郵件中包含涉案侵權文章名稱、鏈接及授權文件,構成有效通知,但百度收悉郵件後,直至 10月 28 日才封停涉案侵權賬戶,未及時採取刪除或封停措施,具有主觀過錯,構成幫助侵權。所以,百度應該對損害擴大部分承擔侵權責任。不過,由於字節跳動未能證明其經濟損失及百度的違法所得,法院將考慮百度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持續時間、侵權影響範圍等因素酌情確定。此外,字節跳動也未提交證據證明相關公證費等合理支出,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顯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 7 日內,被告百度網訊需支付原告北京字節跳動賠償金 40 元人民幣,並駁回其他訴訟請求。而案件受理費 25 元人民幣,由被告百度網訊負擔,自判決生效之日起 7 日內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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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東方財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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