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廣東品牌「樂拼」侵權「樂高」商標案歷時多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1 日表示,該院對「樂高」訴「樂拼」系列標識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終審判決,由原本一審的賠償 300 萬元(人民幣,下同,約 360 萬港元),改為重判賠償 3,000 萬元(約 3,600 萬港元)。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樂拼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且程度惡劣,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
- 法院指樂拼削弱樂高系列商標的顯著性,對其市場聲譽造成毀貶
- 由原本一審的賠償 300 萬元(人民幣,下同,約 360 萬港元),改為重判賠償 3,000 萬元(約 3,600 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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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樂拼」生產廠商廣東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汕頭市智樂拼玩具有限公司等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且程度惡劣,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樂高博士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 3000 萬元。
廣東高院二審查明,「樂高」系列商標經長期使用與宣傳,在玩具市場上具有極高知名度,早已成為相關公眾用於識別樂高商品的主要標識。美致公司一系列的使用「樂拼」標識,在顔色組合、表現形式、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均與「樂高」極為相似,極易導致公眾混淆,從而削弱「樂高」系列商標的顯著性,對其市場聲譽造成毀貶。
美致公司複製樂高玩具持續 4 年之久,侵害樂高公司 8 個註册商標和1個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業名稱。僅自 2017 年 9 月 11 日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美致公司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非法經營額已達到 3.3 億元,另依據浙江淘寶網絡公司提供的「樂拼」商品銷售數據,可合理推定侵權產品的銷售金額超過 5 億。經參考相關行業利潤率合理估算,所涉侵權產品整體獲利應遠超1.6億。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美致公司侵權持續時間長、規模大、獲利多,且極富設計性和組織性,攀附和模仿樂高公司的惡意明顯,屬嚴重侵權行為,應從重判賠,遂對「樂高」提出的賠償主張予以全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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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