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駕駛這種新科技,法律上有不少問題,至今仍有爭議。7 月 5 日,深圳人大官網發有消息,《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已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這亦國內第一部關於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法規落實實施,深圳將成為國內 L3 自動駕駛第一個城巿。
據深圳人大網信息顯示,《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獲深圳市 7 屆人大常委會第 10 次會議表決通過,8 月 1 日起施行。
《條例》對智能網聯汽車下了定義,即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其中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並配備駕駛人;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可以不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可以不配備駕駛人。但是,無駕駛人的完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只能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路段行駛。
智能網聯汽車列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或者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並取得相關准入後,可以銷售;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可以上道路行駛;經交通運輸部門許可,可以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未列入相關產品目錄的,不得在深圳市銷售、登記。
除了對車的監管放開以外,對路的限制也在放寬。《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選擇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行政區全域開放道路測試、示範應用,探索開展商業化運營試點。同時鼓勵有條件的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建設道路和交通場景仿真模擬平台,對智能網聯汽車的自動駕駛系統進行仿真測試和技術驗證。
其中比較重要的信息,就是明確了完全自動駕駛狀態下,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歸屬問題:
一、有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由駕駛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
二、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但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有關規定。
三、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網聯汽車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規定賠償後,可以依法向生產者、銷售者請求賠償。
此外,條例還明確規定禁止利用智能網聯汽車從事以下 3 項活動:(一)非法收集、處理、利用個人信息;(二)採集與本車輛行駛和交通安全無關的信息;(三)非法採集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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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深圳巿人大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