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zone 專訊】出自《刑事罪行條例》第 161 條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相關條文,過去一段時間被社會譏笑為網絡罪行的「萬能Key」,在過往實行上亦有不足之處。法律改革委員會早前就《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公眾 3 個月,並建議針對 5 項電腦網絡罪行,設立新的法例。
5 項在法律上新定義的網絡罪行,將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
法改會認為,目前本港沒有單一條例可處理特定的電腦網絡罪行,《刑事罪行條例》中部分內容已經不合時宜,同時建議上述 5 類罪行分設兩項最高罰則,其中一項適用於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監禁兩年;另一項則適用於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監禁 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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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ezone.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