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在香港已被判定不合法,但至今仍引來不少爭議。兩名 Tesla 車主欲加入 Uber 提供豪華出租汽車服務,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牌照被拒,上訴亦遭交通審裁處駁回。兩名車主日前入稟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一方質疑署方錯誤運用及詮釋條例,運輸署一方則引用劇集《IT 狗》中的應用程式「PayPayDuck」為例,表示政府不反對科技創新,但本案一旦成為先例,會影響公共交通工具的市場。
申請人陳海濤及言偉豪(皆為譯音),於 2018 年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條例》(下稱《條例》),擬以持有的 Tesla Model S 電動車加入 Uber 成為司機,遂向署方申請出租汽車牌照。
署方同年拒絕他們的申請,交通審裁處亦於 2021 年 8 月駁回兩人的上訴,審裁處指申請人未能符合《條例》14(3)(b) 條所指,申請人欲提供的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要求。意思是指兩人沒有提交任何出租車紀錄或具體理據,明確說明其尊貴出租車服務可怎樣滿足公眾需求。
申請人遂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署方與審裁處對《條例》詮釋屬錯誤。申請人一方陳詞時指,根據《條例》14(1) 中 5 項類型服務中,申請其中 1 項提供私家出租汽車服務,署方卻以 14(3)(b) 指申請人欲提供的出租汽車服務類型,未能符合「合理理由需要」之要求。申請一方又稱,根據不同渠道,網絡預約汽車服務需求龐大,故是次申請是符合條例中「合理理由需要」之要求,並稱署方要求申請人提供特定服務類別才獲發牌,造成「先有雞或雞蛋」的情況。申請方認為,署方拒絕更新發牌政策,有反對 Uber 營運的意味。
運輸署一方則指,出租汽車行業會影響公共交通工具服務,政府立法原意並非促進市場亳無限制地擴張,所以會謹慎考慮批出許可證。答辯方提到,曾有劇集以程式「PayPayDuck」為題材,劇中主角用手機支付婚禮人情,意念頗創新,重申政府無意反對科技發展,但任何汽車載客服務面世之前都應接受規管。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至 10 月頒下書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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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Topi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