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Facebook 取得的 like 數愈多,確是會讓出 post 的樓主感覺良好,但大家可能沒想過,在 FB 得到一定的 like 數,原來可以用來緝拿通緝犯。最近美國康涅狄格州城市托靈頓的警方,跟一名 29 歲通緝犯 Jose Simms 定下一個前所未有的協議,只要托靈頓警方 Facebook 的通緝海報帖文能得到 15,000 個 like 的話,那麼通緝犯 Jose Simms 就需到警署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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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犯 Jose Simms 被控破壞社會安寧、對兒童構成受傷危險等罪行,而因他未有出庭應訊,於是被警方通緝,成為通輯犯。可能大家看到以上托靈頓警方跟通緝犯協議用 FB like 數自首的事件時,大感離經叛道,但據托靈頓警方 FB post 提到,原來是通緝犯 Jose Simms 主動經 FB 聯絡警方,提及如通緝海報帖文能得 20,000 個 like 的話,就會自首。當然,警方趁機討價還價,將目標 like 數降低至 10,000 個,其後雙方取得共識,決定以 15,000 個 like 為限,只要 like 數一達標,通緝犯 Jose Simms 得需自首。
經過社交平台的大力催谷下,托靈頓警方表示不少人查問通緝犯 Jose Simms 是否「找數」,到警署自首,不過警方則指對方仍未自首。如他自首的話,就會即在 FB 出 post 宣布事件,但不會開 FB Live 直擊云云。
至於一眾網友怎樣看如此新穎的「通緝犯夠 FB like 數就自首」事件呢?有網友坦言托靈頓警方處事手法夠幽默,認為在現時社交平台主宰世界下,當中確可得到世人注目,更易掌握通緝犯資訊。之不過有網民認為事件是「making stupid people famous」,很難相信真有網友 like post,幫助通緝犯賺取名氣及世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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