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警方接報,指社交平台發現一些淫褻照片,一名女子在觀塘海濱長廊裸露胸部及私密部位。經調查後,警方於 6 月 6 日以「猥褻裸露身體」及「發佈淫褻及不雅物品」拘捕一名 40 歲女子。警方相信她為一己私欲犯案,在案中沒有金錢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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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指除了該四張淫褻照片外,亦在涉案女子的社交平台帳戶內,發現逾 120 條她曾經發佈的淫褻影片及相片,分別在商舖、郊野公園、交通工具及酒店所拍攝。及後警方檢視相關帳戶,翻查大量閉露電視片段及經情報分析,鎖定該名社交帳戶持有人的身份,並於其觀塘寓所外進行埋伏,拘捕涉案女子。
警方譴責被捕人行為自私,在社交媒體平台上發放淫褻照片會影響年青人及兒童心智。任何人作出猥褻行為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 2,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而任何人在社交媒體上發放淫褻照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 100 萬元及監禁 3 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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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h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