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大家在街上拾得錢包或智能手機等貴重物品時,會怎樣處理呢?可能有人會立即拿到警署,但亦有人會想拾遺不報,試圖將之據為己有。最近廣西陸川縣人民法院的一宗案件裁決,就是跟女子拾得手機 4 個月不還,失主最終找到上門兼控告對方有關,最終法庭方面就 4 個原因,裁定其中一方需要賠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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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丟失手機 4 月一直無回音
這宗案件發生於去年 3 月 16 日晚上,當時事主小陳在廣西陸川縣體育館散步時,丟失價值 6,000 多人民幣(約 HK$6,831)的華為 P60 Pro 手機,當發現手機遺失後,立即致電回自己的手機,但連續致電 9 次後,手機隨即被關機。其後小陳啟動遺失模式來鎖定手機,並在鎖定屏幕上留言,表示願意支付 2,500(約 HK$2,847)來贖回手機,並答謝對的保管。怎料事件發生的 4 個月,其華為 account 多次收到遺失手機開機的通知,但一直以來都沒有人與她聯絡交收手機事宜。
最終找到上門兼控告拾手機者
小陳後來據網友提議,數次嘗試以遺失手機定位訊息和開機時連接的 Wi-Fi 名稱來查找訊號源頭,其後在 7 月 18 日 12 時 38 分,當手機再次被開機,定位顯示位於陸川縣某小區及顯示具體 Wi-Fi 名稱後,立刻截回並衝到 location 逐家逐戶地掃描 Wi-Fi signal,最終在某棟 11 樓找到訊號,隨即報警求助,而警方後來按定位資料找到的拾手機者李某。李某雖然有在失主和警方面前拿出手機,但她認為手機是在街上拾得,幫忙保管了 4 個月,因此失主應支付保管費。不過,這時小陳發現手機已被強制回復至出廠設定,所存資料全部丟失,且雙方也未能就賠償達成共識,於是決定控告李某,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共 12,000 多人民幣(約 HK$13,664)。
法庭就 4 個原因裁決這方需賠償
有關案件在去年 11 月 10 日,於陸川縣人民法院正式開審,雙方爭議焦點為:1)李某的行為是「妥善保管」還是構成「侵佔」,2)小陳提出的賠償項目是否合理、合法,並且在上月底得出裁決,就是李某需向小陳賠償 3,800 人民幣(約 HK$4,327),並即場以微信支付。主審法官覃坤表示,此案是因應 4 個原因而有此判決的。
1)李某本有充分條件聯絡失主,又或將手機交予警察處理,但其拾遺不報,將手機藏在家中 4 個月,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手機價值不只單純包括硬件部分,儲存在內的數據都有價值可言。然而李某特意將手機回復至出廠設定,導致數據永久刪除是屬於重大過失行為,因此應當賠償。
3)民法典第 317 條有提,如果拾得人侵佔遺失的物品,則無權請求失主按承諾來支付報酬。案件中李某存在「不給 2, 500 人民幣酬金就不還機」的心態,已有構成敲詐勒索的嫌疑。
4)對於一般原告主張賠償的精神撫慰金,原告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證實被告就其損害帶來嚴重的精神痛苦。不過這案件申索的無形價值、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論舉證和法律適用層面都存在難度,因此最終引導雙方從實際出發,就合理賠償金額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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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IT 之家
